下列领事要求提供英文的“使用目的说明”:
巴基斯坦、黎巴嫩、印度、新加坡
下列领事要求产地证、Invoice必须一起加签:
卡塔尔、黎巴嫩、约旦、叙利亚、阿联酋、利比亚
下列领事要求加签产地证需提供Invoice复印件作为参考:
伊朗、秘鲁、利比亚
下列领事要求商业单据需做成商业证明书再送交领事加签:
阿尔及利亚、南非、尼日利亚、意大利
下列领事要求另需填写特殊表格格式:
埃塞俄比亚
韩国
科威特(白色产地证英文部分公司填写,阿文部分由领事翻译,收20元翻译费)
意大利
下列领事要求提供复印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Invoice1份)、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维亚、古巴、刚果(2份)、哈萨克斯坦、韩国、黎巴嫩、利比亚(2份)、卢旺达、缅甸、也门、越南、伊朗、约旦、印度尼西亚、印度。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办-理领事加签对文书有何要求?
答: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理领事加签,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对申请办-理领事加签的涉外公证/书和商业文书,不同的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在审核时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认证司会及时将所掌握的外国领事的新要求通报有关文书出证主管机*关,提醒其在出具文书时考虑文书使用国的相关要求。因此,当事人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准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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