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解释: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未建立和遵守检验记录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未按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储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食品库存的
购买时未检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涉及疾病防治功能
使患有本法第34条所述疾病的人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测
2未建立和遵守检查记录制度的工厂检查记录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遵守检验记录制度和工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未按照本法规定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
四未按照规定储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食品库存的
5、购买时未检查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6、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涉及疾病防治功能
使患有本法第34条所述疾病的人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释:第88条